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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藏猫腻 擦亮双眼护权益

2018-04-16 15:56:3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③

未经消费者同意  零配件李代桃僵

去年1月,莆田消费者郑先生因汽车空调压缩机发生故障,将汽车送到莆田城厢区某4S店进行维修,维修费用1.5万元。

8月份时汽车又出现故障,郑先生在厦门4S店维修时发现莆田的4S店1月份维修时将型号A6压缩机零配件更换到A7汽车上。随后,郑先生要求莆田4S店退货退款遭到拒绝。无奈下,郑先生拨打12315投诉。

莆田市城厢区工商人员接到投诉后对情况进行了解。原来,该型号A6与A7两款压缩机零配件是可共用的,但A7的零配件较贵,4S店的工作人员在与郑先生没有沟通好的情况下就擅自做主更换了A7的零配件,存在一定过错。经调解,最后车行赔偿郑先生5000元,并赠送两次免费保养。

消费提示:

如果车辆出现比较严重的故障,维修单价在几千元以上时,车主一定要事先与维修店签订维修合同,合同里要明确维修项目、维修时间、维修价格、维修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同时,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者盖章。消费者在修理完后可以要求商家提供上述的修理档案,以便事后维权。

案例④

汽车故障未能排除  商家理应免费维修

2017年2月,莆田涵江区陈先生的汽车故障提示灯一直亮起,经检测发现是上次维修时更换的零件不匹配。陈先生找到该汽修店,要求退还上次维修费用700元遭拒,只好求助12315。

涵江区工商局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组织双方前往现场进行调解。经调解,商家承认错误,并承诺将免费为陈先生的汽车重新进行维修。

消费提示: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汽车维修店为消费者更换的零件不匹配,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理应为其重新进行维修。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林娟 曾茂盛 陈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