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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发布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8-04-27 09:00:3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三:“泸州老窖特曲”假酒系列案大“爆发”

原告泸州老窖公司是驰名商标的持有人。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出现多起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前述商标图案,销售假冒中华老字号“泸州老窖特曲”品牌白酒的侵权行为。为维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以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购买产品公证等方式向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商家调取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泉州中院认为,原告是其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被告销售的白酒商品与原告商标的注册类别相同,该白酒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也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法院综合考虑系列案中各个案件涉案商标的驰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至30000元不等。

【评析】本案系侵害知名酒类商标的商标侵权系列案。泸州老窖公司系中华老字号企业,其酒类商标在中国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泉州两级法院受理原告提起的该类诉讼87件,现系列案件的圆满解决,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警示教育了被告。

案例四:销售假冒品牌汽配 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2013年1月起,被告人蔡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以“福州恒大”的名义从北京、江苏等地汽配市场购进假冒“现代”“起亚”汽车品牌的配件,进行销售从中牟利,已销售金额达152254元。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蔡某在店铺内进行销售时被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员当场抓获,并查扣一批假冒“现代”“起亚”汽车品牌配件,货值261143.4元。

福州鼓楼法院经审,判处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并销毁。

【评析】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如何认定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司法实务对此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对于该部分侵权产品价值认定,法院根据被告人举证的4s店销售清单,结合市场调查,故对该查扣的侵权产品的货值予以相应调整。本案对于在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中,理解与适用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案例五:“十字设计”引纠纷 谁享有在先著作权?

2012年,威戈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十字’WENGER”商标,国家工商总局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2016年,威戈有限公司将作品3D“十字”申请著作权登记,国家版权局予以登记。2013年至2014年期间,威戈有限公司授权被告行家商贸等三公司使用“WENGER”及“威戈十字设计”。2017年,威戈有限公司授权被告行家商贸等三公司使用含涉案3D“‘十字’WENGER”徽标在内的8项商标、标志,授权有效期限为2007年至2017年。

2014年,瑞士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十字设计”商标,国家工商总局予以注册。2016年8月,瑞士工具有限公司授权原告盾牌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以及对有关商标的侵权行为以盾牌公司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等权利。盾牌公司认为行家商贸等三公司销售带有“十字”标志的箱包,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行家商贸等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其使用的标志为威戈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及申请的商标“‘十字’WENGER”的图形部分。瑞士工具有限公司控制的包括盾牌公司在内的多个关联公司曾经是WENGER品牌箱包在中国的代工厂,其明知威戈有限公司和商贸三公司对“十字”标志及商标享有合法在先权利,仍注册“十字设计”商标,有明显恶意。

福州鼓楼法院审理认为:威戈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申请时间早于瑞士工具有限公司。在瑞士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日前,威戈有限公司的“WENGER”及“威戈十字设计”已被广泛使用、宣传,在市场上有一定辨别度和受众群体。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其在先使用权应予以保护,其可在原使用范围继续将“十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但应与“WENGER”同时使用,以区分于注册商标“十字设计”。行家商贸等三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未认定其享有在先著作权为由提起上诉。福州中院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判决立足诚实信用原则,妥善解决了因特殊历史原因产生的商标权纠纷,既适度保护了原有市场秩序,也合理回应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