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发布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案例六:“鼓浪屿”知名地名商标被侵权 获赔50万 兴茂公司系“鼓浪屿”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商标核准注册于第30类馅饼等商品。誉海公司系“誉海”及图商标的许可使用人。兴茂公司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馅饼有两款包装,包装盒正面显著位置印有“鼓浪屿馅饼”字样,同时印有“誉海”及图标志,盒盖侧边印有“鼓浪屿特产”字样和生产商信息。誉海公司的“鼓浪屿馅饼”曾被工商局施以行政处罚,也曾被法院认定侵害兴茂公司的“鼓浪屿”商标权。兴茂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誉海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其经济损失86.6276万元。 厦门中院一审认为:鉴于誉海公司有重复侵权的主观恶意,法院判决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赔偿兴茂公司25万元的经济损失。 省法院二审认为:誉海公司在包装盒侧面使用“鼓浪屿特产”字样,也不具备正当的理由。因此,在维持一审判决商标侵权的基础上,改判誉海公司赔偿兴茂公司50万元经济损失。 【评析】该案的判决,明晰了作为含有地名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保护边界,较好地保护了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引起了当地政府及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七:虚构“世界旅游小姐”赛事 判赔并公开消除影响 主办方被诉虚假宣传原告中广金桥公司经马来西亚拿督黄某某授权,自2010年以来在国内承办或授权他人承办了系列“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中期公司未经其授权,在没有举办1至40届的情况下,举办“2014年41届世界旅游小姐福建赛区”,虚构赛事历史和来源,虚假宣传福建省旅游局为赛事主办单位,授权东南公司承办“2014年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福建宁德分赛区”,并设立赛区网站进行虚假宣传。 福州鼓楼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福建地区省级报刊上发表声明,公开消除涉案虚假宣传所造成的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福州中院二审认为:被告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系以违反商业道德的方式获取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地位。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是典型的虚假宣传纠纷。本案判决有效制止了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八:“卡牧”傍“卡慕” 恶意“傍名牌”判赔40万元 原告法国卡慕公司为世界知名干邑品牌,诉争注册商标“CAMUS”在中国市场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包括厦门市在内的中国多省市均有相关产品销售及广告宣传。被告吉洛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与原告商标高度近似的“卡牧”“CAMOO”标识的白兰地酒类产品。此外,吉洛公司还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户外广告牌等宣传其产品是法国卡牧干邑集团(虚假主体)原瓶进口等。 厦门思明法院一审认为:吉洛公司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原告15万元经济损失。 厦门中院二审认为:支持一审判决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外,还应当判决其停止在侵权产品外包装盒及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的宣传网页上使用侵权标识“CAMOO”并销毁已制作的侵权标识。同时,综合考虑诉争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性质和侵权恶意,将赔偿额提高至40万元。 【评析】本案系厦门中院自贸区巡回法庭公开宣判的一起恶意侵害法国知名酒类商标的典型案件。该案通过自贸区巡回法庭公开宣判,彰显了我省法院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源头侵权的惩治力度,为自贸试验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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