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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名誉侵权纠纷

2018-06-20 10:53:04 来源:福建法治报

莫名的征信不良记录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0日讯  因为经商的缘故,连城的罗先生特别看重名声。前段时间,他突然收到连城县某银行的催款通知。更让他不能接受的是,因为这个事,他还在该银行征信系统中挂上了不良记录的“号”。于是,罗先生以名誉权受侵权为由将该银行告上法庭。

“被欠款”:客户登上征信“黑名单”

“您14年前在某银行贷款1600元一直未还款……请您赶紧还款。”2017年9月23日,罗先生接到某银行打来的电话。这个催款通知让罗先生非常诧异,自己10多年前是有笔银行借款,但早已还清,怎么可能欠款呢?经查证,打电话的并非骗子,而是某银行的工作人员。

罗先生随即从厦门赶回连城,发现自己已被列入该银行征信系统的“黑名单”。他怒不可遏,当即聘请律师提起侵权诉讼。

讨说法:名誉侵权索赔10万元

“我曾在2002年前向连城县某银行贷款过1500元,但是当年已经还清。”罗先生在诉状中陈述,该银行主张其于2003年5月31日在该行贷款1600元,相关材料上有“亲见申请人递交并签名”“已对本人电话核实”“电话与地址匹配”等内容。可是,罗先生2003年根本没有去过该银行,银行也从未跟他核实过任何信息。罗先生还发现,资料上的签名并非自己书写,内容也不是他本人填写,甚至登记的联系方式也不是他家电话,于是他要求某银行将其名从“黑名单”上撤下、书面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10万元。

经双方确认,涉案贷款合同上签名的确不是罗先生的笔迹。

“2003年5月31日的这笔贷款纯属子虚乌有,某银行存在重大过错。在银行征信系统中存在对我信用的不真实记载,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给我从事商业活动等带来重大不良影响,并遭受精神上的痛苦。”罗先生觉得,某银行的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某银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万多元,并书面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