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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名誉侵权纠纷

2018-06-20 10:53:0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庭上:索赔10万依据不足

法庭上,某银行辩称,罗先生曾经在2002年办理过贷款1500元未还,2003年加上利息共计1600元,银行将此转化为新的贷款。虽然《贷款合同》上罗先生未签字,但是债务还是存在的。至于征信系统上不良记录,该银行是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报送的,这一信息并非捏造,不存在任何虚构事实或侮辱罗先生的情节,且范围仅限于某银行的个人数据库,对外完全保密,不会对罗先生的名誉产生影响,因此请求驳回罗先生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上并未有罗先生签字,合同自始未成立,不能认定罗先生尚欠某银行借款1600元。某银行在贷款的审核上确有过错,应当依法为其恢复影响。但是罗先生的名誉是否受到损害,应该依据他的社会评价是否因为某银行的行为而降低加以判断,索赔10万元的依据不足。

细调解:各自让步达成协议

庭审后,承办案件的江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其间,银行方面虽然承认在该案签订合同审查方面有失误之处,但只同意赔偿罗先生的实际经济损失3000元,助其恢复征信记录。而罗先生认为自己为诉讼而花去诉讼费(律师费)及多次往返厦门费用已超过1万元,还有名誉等方面造成的损失等。

江法官了解到,罗先生此次诉讼的目的主要在于恢复名誉。因此他找到银行负责人,要求银行方在最短时限内为罗先生办理恢复其征信问题。银行方面当即表示愿在最短时间内予以办理,并为自己的工作失误向罗先生道歉。

对于罗先生,江法官则从情、理、法方面进行剖析,认为他诉求虽有理,但索赔主张过高则不合法,诉讼耗时费力且未必能达到理想效果,而调解则能较快帮助其恢复征信问题。

在江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银行按规定呈报相关部门撤销其不良记录,赔偿损失律师费及其他费用8000元。

至于双方有争议的1500元贷款问题,由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让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 陈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