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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福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经验

2018-07-24 08:30: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量刑建议之“准”:总采纳率超八成,有的达百分百

被告人廖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到提起公诉时,双方当事人家属仍对赔偿金额意见不一。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提出,视赔偿情况,建议对廖某判处六个月或九个月有期徒刑,最终促成双方在审判阶段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法庭因此采纳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必经环节。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福建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尽可能精准化。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一些地方针对刑事和解、缴纳罚金等可能变化的情形,在制作具结书时预设不同方案,发表公诉意见时,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同时,坚持量刑建议制约性,对未采纳量刑建议错误的,依法监督,维护量刑建议权威性。

实践中,试点检察院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在类案量刑标准上达成共识。鼓楼、罗源等地检察院联合法院出台常见罪名量刑规则,集美区检察院与法院就起诉后可能出现的量刑情节进行明确,有效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马尾区检察院通过随起诉书附送《量刑建议表》,向法官说明量刑要素,实现了精准建议和法院采纳“百分百”的效果。

试点以来,两地检察机关共对12568人提出量刑建议,其中建议幅度量刑的7514人,建议确定刑期的5054人,法院采纳率82.33%,其中,精准量刑采纳率为73.7%。

案件处理之“宽”:越早认罪,越能从宽

姚某涉嫌行贿,到案后仅供认部分犯罪事实。检察官对其释法说理,打消顾虑。最终,姚某交代全部行贿情况,随后,根据律师申请,变更了强制措施。该案被评为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这是福清市检察院在汇报会上提到的一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受到从宽处理的案例。

据介绍,为激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一些试点地方根据侦诉审不同认罪认罚阶段,提出“321”阶梯化从宽幅度,让量刑从宽的尺度公开化、透明化,即越早认罪,越能从宽处理。

“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最大动因。试点过程中,福州、厦门两地检察机关从强制措施适用、非监禁刑量刑建议、起诉必要性等多个层次探索从宽形式的丰富性和层级的差异性。

首先,宽减羁押,多阶段从宽。将认罪认罚作为判断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试点以来,无社会危险性不逮捕和刑事和解不逮捕1282人,共对442名认罪认罚的嫌疑人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改变羁押措施。提起公诉时,视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2072件2410人。

其次,宽免起诉,审前分流。不起诉是实体从宽的重要体现,也是审前分流的重要方式。试点单位对认罪认罚案件决定不起诉832人,不诉率5.68%。

第三,宽缓处刑,平等从宽。为破解外来人口取保候审难、审前羁押率高、缓刑判决少的难题,使外来人口能在本地平等接受社区矫正,福清市检察院打造外来人口帮教基地,对轻微涉罪外来嫌疑人不予逮捕后纳入基地进行帮教。福州市仓山区检察院共协助区司法局对45名外地户口的罪犯实行本地社区矫正,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试点以来,在福州、厦门两地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6503人,占比47.08%;法院判决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和免刑的3140人,占同期法院判决人数15.52%,宣告缓刑的3973人,占1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