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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 房子归谁

2018-07-31 10:11:4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两份合同都有效,房子该归第一个买家

判决房主赔偿第二个买家102万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31日讯   一套房子,房主同时与两个购房人订立买卖合同,那么到底哪份合同有效?这套房子应该归谁?违约应该如何赔偿?金额如何计算?近日,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将房屋过户给第一个购房人,第二个签合同的买家则得到百万元赔偿。

一套房子,两份买卖协议,哪份有效?

2016年1月,老刘与小陈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老刘将坐落于厦门市集美区的某房产出售给小陈,成交价为360万元。

然而,4个月之后,老刘在某中介的介绍下,竟然又与阿华在某中介公司居间下恶意倒签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老刘将上述房产出售给阿华,成交价为410万元,相较卖给小陈的360万上涨了50万元。

在老刘与阿华的合同中,双方约定不得中途悔约,否则悔约方除应向守约方承担房款20%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含居间费用、装修损失、房屋使用费、房屋折价损失等实际损失和收益损失及由此引起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合同订立后,阿华依约陆续支付老刘购房款共计168万元。此外,在此次房屋买卖中,阿华支付了中介费8.58万元。

两个买家,先后诉至法院,作何主张?

2016年7月,案涉房产的第一个买家小陈得知老刘“一房两卖”后,将老刘作为被告、阿华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集美区法院。小陈要求房主老刘依约将房屋过户给自己。

法院经审理,认定阿华与老刘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系恶意倒签欲将该合同成立在先,不能取得履约优先顺位,并判决小陈的合同取得履约优先顺位,因此要求老刘将房屋过户给小陈。一审后,老刘和阿华均不服,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阿华认为,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其已依约向老刘支付了购房款168万元,还有中介费8.58万元。而后,因老刘将该案涉房产另行出售给案外人小陈,发生另案诉讼,案涉房产被保全,导致老刘无法过户给阿华。阿华认为,其与房主老刘订立的合同如今未能履行,应当由房主老刘承担所有损失。

因此,二审判决生效后,阿华又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刘返还已付购房款168万元及利息,并赔偿违约金、装修损失、房屋折价损失等相关费用。此外,阿华也提到其因该案委托律师,支付了律师费11.5万元,一并要求房主老刘承担。

不过,面对阿华的起诉索赔,老刘答辩说,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为无效合同,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自己愿意退还阿华购房款168万元,但不同意赔偿违约金和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