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 房子归谁
法院判决: 第一买家获得房产 第二买家获赔偿款 针对阿华的索赔,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刘“一房两卖”导致不能向阿华履约的根本违约事实证据充分,阿华据此解除双方之间《房产买卖协议书》,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由于阿华已向老刘支付购房款168万元,现合同已解除,阿华主张老刘返还购房款168万元,应予支持。 另外,法院还认为,阿华与老刘恶意倒签合同,欲将合同成立在先取得履约在先顺位,能证实阿华在履行本案合同过程中发现不能履约时,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存在重大过错,所以阿华主张按涨价损失确定老刘违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合法有效的《房产买卖协议书》中约定毁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总房款20%的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对阿华该违约损失主张中82万元(410万元×20%)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予以驳回。另外,阿华因本案支出律师费11.5万元、中介费8.58万元,阿华主张老刘依约支付,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老刘返还阿华已支付的购房款168万元,赔偿违约损失82万元、律师费损失11.5万元和中介费损失8.58万元,合计102.08万元。 所谓“一房两卖”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将同一套房屋分别出卖给两名购房人,就同一套房屋和两名购房人分别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这两份合同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均为有效的合同。即并不因为房主在先订立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房主订立的第二份买卖合同就必然无效。 如此一来,房主“一房两卖”将产生两份合同义务,任何一份合同不能履行的,都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两份买卖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应按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 在本案中,法院一审、二审已经认定小陈有优先履约顺位,故房屋应当判过户给小陈。老刘将房屋过户给小陈后,已经无法再过户房屋给阿华,阿华即可根据合法有效的合同向老刘主张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老刘除应返还阿华已支付的购房款,还应赔偿阿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律师费及中介费损失。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集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