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义务未履行 私下借账户转移钱款
拒执犯罪 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郑某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多次转移财产,合计43万余元,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8月14日上午10时,梅列区法院对被告人郑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郑某有期徒刑2年。 法官释法: 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许多被执行人未能认识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对于自己的行为不能正确认识,对于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正确履行,最终触犯了刑律,后悔不已。 【误区一】 “我已经提供了一些财产供法院执行,虽然我还有其他的财产,但比那些完全没钱还的好,怎么还犯了拒执罪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这里“情节严重”的其中一种表现是指上述主体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既包括判决、裁定最终无法执行,也包括暂时无法执行;既包括全部判决内容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判决内容无法执行。 因此,被执行人虽然提供了其部分财产用于偿还债务,但其有能力清偿剩余部分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未清偿,致使部分判决内容无法执行的,仍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误区二】 “我没有不还钱,我只是先把钱还给别人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审判制度,犯罪对象是具有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其损害的是司法权威,对抗的是司法公信力。被执行人故意隐藏、转移、无偿转让财产用于偿还经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之外的其他债务,且该债务并非法律规定应优先清偿之债务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意味着,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情况下,应当主动告知法院,由法院来统一分配,而不是按照自己的意志私下分配。 (本报记者 黄丽青 实习生 林馨怡 通讯员 洪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