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还收“中介费”?
企图变相突破法定利率 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4日讯 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往往会约定年利率,但法律法规只保护24%以内的年利率,并禁止在本金中预扣利息,这两点对“高利贷”划定了红线。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些人因此开始钻空子,以“中介费”等名义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如此行为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对企图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的行为说“不”! 预扣1万“中介费” 借5万只到手4万 林某因向夏某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林某每月应交付等额的本金及利息,若林某未按期足额还款,应向夏某支付高额罚息和逾期违约金。同时,双方约定从该借款中预先扣除夏某代替林某交给三家公司的“借贷中介费”共计1万元,其中包括咨询费6500元、审核费600元、服务费2900元,后夏某再将剩余金额4万元打入林某账户。而夏某本人正是这三家公司的股东。 经由“中介费”这一操作,欠条写着借款5万元,林某实际到手却只有4万元。 林某依约支付了5期借款本息共计16231元后,未再偿本付息。夏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按年利率24%计付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及罚息,并支付诉讼所用律师费2500元。 所谓中介服务为虚构 借款本金认定为4万 那么,法院支持这种收“中介费”的行为吗?本案借款本金应该怎么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款发生时,夏某系该三家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以格式合同的形式提供所谓的中介服务,目的在于规避法律禁止的高额利息及在本金中预扣利息的规定。以中介费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故本案借款本金应按夏某实际支付给林某的金额4万元认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林某偿还原告夏某剩余借款26687.38元及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并支付原告诉讼律师费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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