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还收“中介费”?
法官说法: “中介费”突破司法红线 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以高额“违约金”或“罚息”的形式和以“审核费”“咨询费”等名义预扣本金的行为方式频发,该做法变相突破了司法解释确定的最高利率标准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严厉打击此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前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中,法院通过对出借款项交付情况证据的审查,调查夏某与该三家公司的关系,结合本案交易方式及一人多案等特点,综合判断本案有关“咨询费”“审核费”等费用的约定属于预扣本金的做法,依法不予支持;同时有关“违约金”“罚息”的约定也仅能在法定利率24%的范围内支持。 法官提醒: 超24%年利率不受保护 要严守法定利率红线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里重申了民间借贷红线。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包括“两限三区”:一区为超过36%部分不保护;二区为超过24至36%部分类推自然债务,给了就不能主张返还,没给的也不能主张要;三区为24%以下部分,属于合法利息,应当保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官提醒大家,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时要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才能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杨凌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