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私了赔偿 又被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法院:事故责任方应支付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赔偿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5日讯 随着私家车的日益增多,行车环境也愈发复杂。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但未造成人身伤亡时,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后,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然而,是否私了过后,造成事故的一方就没有责任了呢?家住莆田市荔城区的周某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与车主私了后被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最终,法院判决周某支付保险公司30186元。 交通事故私了后 保险公司被起诉 2015年6月,未成年人周某驾驶其朋友的小轿车与林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周某弃车逃逸,林某报警。随后,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线,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故周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某与林某经过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周某支付给林某13000元了结此事。林某收取款项后,向周某父亲出具了收条。 之后,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就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原来,在驾驶人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只理赔强制险部分。而强制险审批比较严格,大都需要法院生效判决保险理赔才能审批通过。 2016年2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保险公司向林某支付保险赔偿30186元。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全责一方再次赔款 保险公司履行判决,支付了相应金额后向荔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事故责任方周某赔偿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30186元赔偿金。 荔城法院认为,周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费用的,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林某收取的13000元补偿款系周某在诉讼前自愿支付,法院对此不做审查处理。遂判决周某应向保险公司支付其所垫付的保险赔偿金30186元及利息。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在30186元中扣除其已向林某支付的13000元款项。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主张支付给林某的13000元款项且该款项产生于周某与林某之间,属另一项法律关系,不影响追偿权的行使。因此,周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周某可另外向林某主张权利。由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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