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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私了赔偿 又被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2018-09-25 10:54:3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重复赔偿并非不可避免。在林某起诉保险公司时,周某应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提出已支付林某13000元的事实。保险公司承担代垫赔偿责任时,自然可以少赔付13000元。在之后的追偿中,周某即可以避免重复赔偿。但当时周某并没有提出,所以法官只能将13000元视为类似补偿款的性质。且在该案件中,周某同林某没有发生直接的原被告关系,所以周某要求扣除私了赔付给林某的13000元,法院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林嘉伟 郑家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