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渗水房主起诉索赔 过质保期装修公司拒赔
法院:侵害时间处于一种持续状态 装修公司抗辩无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6日讯 因装修质量问题,致使自己房间受潮并致邻居家房屋渗水,房主童先生把装修公司告上法庭,装修公司以质量保修期一年已过为由抗辩。因为侵害时间处于一种持续状态,法院最终判决装修公司赔偿房主经济损失。 聘请装修公司装潢 发现渗水要求维修遭拒 2015年,连城县城关的童先生买了新房,2016年请了当地一家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去年,一家人乔迁新居没多久就发现主卧室卫生间墙壁有受潮现象。装修公司接到童先生的报修电话后,立即派人上门修复。 不料,时隔一年,童先生楼下邻居家的主卧卫生间严重渗水,隔壁房间的墙顶也霉了一大片。邻居找物业部门来检查,初步确定是童先生家铺设的水管漏水所致。 童先生再次致电装修公司,请他们派人维修。装修公司提出,检修费用须由童先生承担,因为装潢合同约定的一年“质保期”已过。童先生要求该公司先把墙面和地面打开,查明漏水原因后再谈费用,但遭到拒绝。 关闭水阀全家搬出 施工缺陷抗辩不予支持 此时,邻居家墙顶的漏水现象越来越严重,童先生家原来没有渗水的北屋墙面也出现大面积渗水。在他的强烈要求下,装修公司派人上门检查,确定是铺设水管的问题,但在费用问题上坚持不让步。为避免更大损失,童先生只好关闭水阀,承诺给予邻居相应赔偿,全家搬出新居。同时,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装修公司赔偿。 经童先生申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漏水原因进行检测,结论为:室内渗漏水造成部分室内木地板、墙面粉刷损坏等情况属实,主要系装修公司装饰该室时施工措施不到位,引起主卫生间不锈钢自来水管弯头处漏水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装修公司因施工措施不到位造成原告房屋渗水,并造成原告相邻房屋渗水,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至于装修公司认为童先生家修复的要求已超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而不予赔偿的观点,因装修公司在施工时就存在缺陷,且这种缺陷对童先生家的侵害处于不断持续的状态,故不适用双方合同约定的质保期的条款。 据此,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装修公司赔偿童先生经济损失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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