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却不还 后果很严重
案例二: 卖掉夫妻共有房屋拒分房款 男子行为构成犯罪获刑一年 2004年,黄某与阿玲相识恋爱,于2006年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生育一子。婚后,俩人共同购买了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的一套房屋。2015年6月,阿玲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黄某离婚,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阿玲的诉讼请求。次年,阿玲再次向集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抚养婚生子,由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2016年10月,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阿玲抚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为止,夫妻共有的房产归黄某所有,黄某应支付阿玲43万多元的房屋补偿款。该案判决生效后,黄某随即将共有房屋进行变卖,却未向阿玲支付房屋补偿款。 2017年3月,阿玲遂向集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以邮寄及公告方式多次向黄某发出执行通知,并通过电话告诫黄某拒不执行判决的法律后果,但黄某既不执行判决亦不到庭接受调查。由于黄某卖房后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迟迟无法执行到位。 “房子已经卖掉了,钱款也已投资亏损完了,我现在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判决结果,等我以后赚到钱了再给她吧!”黄某因贪图高额收益将卖房所得钱款进行网络投资,并以投资失败为由拒不执行判决。鉴于黄某在明显有能力执行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性质恶劣,法院遂以黄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3月,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黄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有能力执行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黄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有的被执行人在民事裁判败诉后,为避免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立即将名下财产予以转移的行为,系一种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无论被执行人是以何种理由转移财产,如该行为最终导致判决或裁定无法执行,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在明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将名下房产予以出售,且对法定义务视若无睹,将所得款项另作他用,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集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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