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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网上图片 遭遇侵权索赔

2018-10-22 10:35: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停止生产侵权产品,赔偿被侵权人1.35万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2日讯  网上看见一张图觉得好看,就请厂家生产印制在T恤衫上,放在自家店内出售,哪知这图形竟是别人的注册商标。都说不知者无罪,可是平潭一商家却因该行为被判侵害商标权,这是为什么?

注册商标商品异地销售

一公司奔赴千里核情况

上海某公司是一家主营原创T恤设计与销售的企业,在上海南京东路、东方明珠等多个上海著名旅游景点陆续开设了多家“某上海”品牌店铺,专门销售其原创“某上海”系列创意T恤,已在上海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6年9月28日,该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一图形商标,后将该图形商标应用于其设计和销售的T恤中,并在其自身的品牌门店内进行对外销售。

上海某公司称,其在微博一网友2017年7月27日发的照片上,看到平潭海坛古城经营的一家“某海坛”店面装修和出售的T恤跟其店内的相似。

为了核实该情况,今年5月,上海某公司派人专程奔赴千里之外的平潭。果不其然,发现在平潭海坛古城中有一家与其公司品牌店铺装饰、装潢几乎完全一致的“某海坛”店铺,店内所售产品与其“某上海”店铺内销售的产品基本相同,其中包括使用案涉注册商标的T恤。

7月16日,为证明侵权事实,上海某公司还在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的监督下,公证购买了“某海坛”店铺在售的侵权产品,并由公证员签封后交由原告收执。7月17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就前述公证事宜出具了《公证书》,并附有公证员现场拍摄的公证图片、视频及录音。上海某公司提出,“某海坛”店铺的行为已经侵权并造成了其巨大的经济损失,特向平潭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图形基本一致 视觉基本无差

审理中,“某海坛”店铺辩称,其公司已有注册名“某海坛”,并在衣领处和衣缝边都有体现,这才是他们店里的商标。而图案是其上网搜索而来,事先不知是上海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且这只是作为衣服的图案并非商标使用。

上海某公司涉案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该公司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经庭审比对发现,“某海坛”店铺在平潭海坛古城经营的店铺销售的T恤衫服饰使用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图形,其使用方式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即便其在服装标签上使用“某海坛”字样,但该“某海坛”仅作为衣领标签使用,并不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法院审理认为,引起消费者注意并影响其作出消费决策的主要因素系其服装中与案涉注册商标图形基本一致的图形,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加之其与上海某公司在上海市经营的“某上海”高度相似的店铺名称和装修装饰,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