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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网上图片 遭遇侵权索赔

2018-10-22 10:35: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由此,可以认定“某海坛”店铺存在侵犯上海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终,平潭法院审理判决:“某海坛”店铺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上海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1.35万元。

法官说法:

我们经常在网上看到不同商家销售同款产品,如果相关的图形、名称或者系经过工商局核准的注册商标,他人未经允许使用就构成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侵权行为不以明知为前提条件。即便被告抗辩其不知道是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品,如果其能说明产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其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品,仍然构成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侵犯商标权,根据《商标法》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仅如此,侵犯他人商标权,除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外,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遇到商标权遭侵犯,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工商部门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