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合同到期肖像仍被用 马伊琍状告两家公司侵权
法院:侵犯肖像权 判令侵权公司道歉并赔偿12.5万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14日讯 代言人对于品牌的宣传和销售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许多商家趋之若鹜,纷纷启用明星作为品牌代言人。但有些企业在代言合同期满后,仍继续按原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明星的姓名、肖像却不支付费用,如此做法终将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埋单”。 近期,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原告马伊与被告揭阳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晋江市某杂厨具店肖像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揭阳市某不锈钢制品公司在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12.5万元。案件宣判后,被告揭阳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泉州市中级人民院二审维持原判。 明星起诉肖像被侵权 诉求被告赔偿损失115万元 2017年年初,马伊状告揭阳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晋江市某杂厨具店,请求判令俩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删除在互联网上含有原告肖像的产品广告,销毁所有含有原告肖像的产品广告和产品包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共计115万元。晋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马伊作为知名演员,具有较高知名度,其肖像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对于品牌的宣传和销售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约定代言期限36个月 合同期满厂商未停止使用 经调查,2010年9月6日,马伊与揭阳市某不锈钢制品公司签订《广告代言合同书》,双方约定马伊为该公司品牌不锈钢餐具、厨具、刀剪、器皿类产品拍摄平面广告,用于担任该品牌产品独家形象代言人及宣传前述产品,广告有效期为36个月,即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止。 双方约定,该公司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载有马伊形象的广告,但如该公司不再续约,须立即停止在平面广告上使用马伊肖像,承诺在合同期满前20个工作日停止向经销商发运带有马伊肖像包装的货品,同时向经销商、卖场及传媒单位出具停止使用马伊肖像广告的书面通知。马伊同意该公司在60天回收期满后继续销售经销商及终端市场中的剩余货品直至售完为止等内容。 2013年10月31日,双方在《广告代言合同书》期满后未再签订新的广告代言合同。然而,该公司合同期满直至本案起诉之后,仍继续在公司网站使用和发布包含有马伊肖像的产品信息。此外,2016年6月期间,晋江市某杂厨具店存在销售涉及马伊肖像的餐具及厨具等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