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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合同到期肖像仍被用 马伊琍状告两家公司侵权

2018-11-14 11:35:5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判决:

侵权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揭阳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晋江市某杂厨具店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首先,该公司在与原告签订的广告代言合同期满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继续在公司网站上使用原告肖像,属于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请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合法合理,可予支持。鉴于该公司侵权行为时间较长、侵权行为影响范围较广等因素,在双方均未能充分举证证实遭受损失或者获得利益的前提下,法院综合原告肖像商业价值、该公司企业性质、广告代言费用、发布肖像数量及位置等内容酌定该不锈钢制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因该公司的侵权行为,并未贬低或者丑化原告的形象,无法认定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同时。原告为主张其权利,依法进行公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客观上花费了一定费用,法院酌情确定原告为主张权利花费的必要且合理的公证、律师代理费用合计为2.5万元。

其次,原告在庭审中称未发现晋江市某杂厨具店存在继续侵权行为,原告虽举证证实该店存在销售包含原告肖像的产品,但未能进一步举证证实该店销售产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以及该店是否存在共同侵权故意等构成要件事实,故原告请求杂厨具店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揭阳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侵犯原告肖像权造成损失(包括公证费和律师代理费)共计12.5万元。

宣判后,揭阳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构成侵犯肖像权 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犯肖像权侵权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有权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尤燕玲 杨人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