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主义补助能否“代垫”?
法院审理: 甲方无权代替乙方与死者家属达成“补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因保洁员死亡事件引发“代垫款”和保洁费支付问题纠纷。保洁公司以科技公司不支付保洁费为由中途撤走全部保洁人员,科技公司亦已通知保洁公司解除合同,保洁公司在庭审中对解除合同表示无异议,且认为在其撤走保洁人员时合同就已解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讼争《环境卫生外包合同》实际上已经解除。 关于科技公司是否应向保洁公司支付20832元保洁费问题,科技公司对保洁公司主张的保洁费计20832元的事实不持异议,可予以认定。科技公司认为该20832元保洁费与“代垫款”进行债务抵销,理由不能成立:保洁员黄某虽是在其工作的科技公司宿舍内死亡,但保洁公司并没有授权科技公司代其与死者家属协调解决善后事宜,科技公司无权代替保洁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补偿”协议。 科技公司所谓的8万元“代垫款”,并非基于本案合同的约定,也未经保洁公司确认,该“代垫款”不能直接认定为保洁公司的债务,因此不存在与其未付的20832元保洁费债务抵销的问题。该“代垫款”纠纷与本案合同法律关系不同,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科技公司可另行解决。 至于科技公司抗辩提及的发票问题,并不构成其不付保洁费的理由,其应向保洁公司支付未付的保洁费。保洁公司主张要求科技公司支付保洁费20832元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保洁公司主张保洁品费4395.01元是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委托其购买垃圾桶的款项,因科技公司不认可,保洁公司的该项诉求缺乏实据,法院不予支持。保洁公司要求科技公司支付保洁人员误工费3500元(撤走保洁人员次日至起诉之日的保洁薪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令科技公司向保洁公司支付保洁费20832元。 目前,该案经一审、二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该案中的“人道主义补助款”在实践中也经常可见,属于雇主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和对死者亲属的同情,而自愿对死者亲属的一定经济补偿。然而,值得一提的是,人道主义补偿是自愿的,而非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将该种补偿费用,与其他不同类型的费用相冲抵。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