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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该有多少惩戒权?

2018-12-06 11:23: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江苏常州一所小学决定出台制度惩戒“熊孩子”

“赏识教育”只是众多教育理念和方式中的一种,不能包治百病,不是人人适用。“熊孩子”在学校调皮捣蛋,老师该怎么管?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局前街小学召开了一场关于惩戒制度的听证会,对各种惩戒方式进行讨论,引来热议。校长李伟平说:“我们知道会有很大的阻力,甚至会走上风口浪尖,但是这件事对孩子有益处,对社会有贡献,我们就要去做。我们做的每一件事,是因为应该做,而不是容易做。”

听证会上各方畅所欲言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局前街小学专门举办了一场由教师、学生、家长、心理学专家、法律界代表听证会,记者作为特邀媒体代表参加。据了解,该小学酝酿推出教育惩戒制度绝不是“临时起意”。今年9月,该小学校长室、学生部和各年级就实施教育惩戒制度进行了商讨;10月,校部就《常州市局前街小学关于实施教育惩戒的指导建议(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进行了论证……

家长:教育离不开惩戒教育

“我是一名‘80后’,小时候,父亲送了一把尺给老师,让老师对我该打就打。”三年(9)班学生家长顾先生表示,教育离不开惩戒教育,但是希望老师能够根据每个孩子的承受能力和错误程度,区别对待。

一年(3)班赵元正妈妈表示,她的大儿子在外国留学,因为穿错校服,被罚连续3天在食堂协助拖垃圾。“在外国,学校的惩戒制度很严格,而且都会告知家长。”她认为,惩戒制度很有意义,并建议对肢体碰触的管理和要求严格一些。

校方:教育惩戒是以“爱”为先

“没有爱的教育是苍白的,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听证会上,许嫣娜说:“教育惩戒是以‘爱’为先,是为了帮助学生进步发展,教育性是其最根本的原则。学生的成长需要家校双方的合作,双管齐下,提高惩戒效果。”

心理专家孙和英也提醒,孩子的问题其实来自家长的养育方式不当,建议学校设立对家长进行帮助的机构。

法律界代表:实施应注意“合法性”原则

律师赵凌说,国家对此的立法尚处于空白阶段,“惩戒权是教育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教育的权利,学校有处分的权利。地方立法层面,青岛当地制定了教师可以适当惩戒的制度”。

赵凌表示,实施应注意“合法性”原则,惩戒教育必须符合我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家事庭)副庭长王东莉也建议,实施原则中要增加“合法性”原则,在制定时还要考虑可实施性,“比如有公开批评的规定,要考虑学生能否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