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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好绿色发展的“护航人”

2018-12-10 11:45:59 来源:福建法治报

建创新机制 促环境修复

闽侯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由于不重视污染源整治,拆除废气收集处置设施,生产时造成锌粉散布车间各处,因暴雨冲进厂房,造成车间地面上的锌灰被山洪水带入雨水沟。该起污染环境案被移送到闽侯县检察院后,办案人员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

该院通过福州市检察院部署的“闽江水资源保护专项检察活动”作为切入点,针对污染环境案件,创新探索出“公益修复”的新模式。通过与相关部门沟通,实地走访调查,该院将闽侯江滨公园划出一片区域作为“闽江水资源保护司法示范点”,由当事人出资8万元栽种500多株的樱花,负责管护1年后移交公园方。

2018年3月12日,当事人移栽的500多株樱花到位,“闽江水资源保护司法示范点暨闽江樱花园”的石碑亦告落成。当事人由最初的牢骚满腹到如今的热心投入,积极铺设管道,安排工人浇水,并定期打理、施肥。不久前,当事人还对枯死的樱花树进行移除,并补种了50多株新樱花树。

惩治不是最终目的,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才是关键。近年来,闽侯县检察院创新推出了“1+3+6”生态修复新机制,即从捕诉监防一体的角度办理涉生态刑事案件,并全面推行生态领域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此外,该院联合县林业局收取“补植复绿”保证金机制,共办理生态补偿修复案件44件,推动落实“补植复绿” 2821.6亩,缴交保证金220.6万元;引入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模式,针对3起非法采矿案向闽江河段投放蚬子2500千克,将生态修复范围从森林、土壤延伸至水流,辐射林业、环保、水利三个方面。

不仅如此,该院联合法院、公安、国土、农林水、环保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出台“两法衔接”暂行规定,探索施行原地修复、异地修复、补偿修复、劳役修复、公益修复、替代修复六种生态修复模式,并与法院达成共识将生态修复情况写入判决书,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条件。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