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中院公布一批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表明决心 敦促履行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28日讯 近日,三明中院公布一批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表明法院打击拒执犯罪,深入开展反规避、反抗拒执行的决心,也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都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第一大类:非法处置财产 基本案情:2017年7月27日,将乐法院判决伍某应、肖某銮偿还给将乐县农信社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伍某应私自将其所有的67亩山场以人民币32万元价格转让给杨某某,并于2018年1月份办理了林权转移登记。被告人伍某应取得转让款30万元后,将该款转移到其儿子伍某杰和张某根等他人名下,企图逃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伍某应全部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取得自诉单位将乐县农信社的谅解。将乐县法院判决被告人伍某应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该案中被执行人伍某应对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致使法院判决成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该案的依法判决,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坚决态度和坚定决心;另一方面对案件被执行人起到震慑作用,有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第二大类:拒不报告财产 基本案情:原告陈某新与被告人陈某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元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景应偿还原告陈某新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元及利息。原告谢某华与被告人陈某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元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景应偿还原告谢某华借款本金20900元。 被告人陈某景均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上述案件原告分别于2016年8月16日、2017年1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三元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18日冻结被告人陈某景银行账户,并依法向被告人陈某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2017年3月2日,被告人陈某景向其工作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5152元。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某景在明知其已被强制执行情形下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将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转至其妹陈某荣银行账户。2017年3月21日,公司将被告人陈某景剩余离职补偿款138353.80元转移至其妹陈某荣账户。后被告人陈某景将该款取走用于归还赌债,拒不履行本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三元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景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说法:被告人陈某景获得补偿金后却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义务,还将钱款转移至他人名下,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的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司法权威,警示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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