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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中院公布一批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8-12-28 11:42:4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第五大类:以暴力方法阻碍法院依法执行

基本案情:黄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案,沙县法院判令严某支付黄某房屋补偿款4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支付给黄某婚生女抚养费每月人民币600元到18周岁止。判决生效后,严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黄某向沙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沙县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严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严某未履行。2017年8月11日,沙县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前往严某住处督促其履行判决义务,严某拒不配合,并从其家后门逃脱,执行人员追上严某并将其控制,在将其带上警车过程中,严某极力反抗,将执行人员施某左手臂咬伤。

严某行为涉嫌妨碍公务,沙县法院执行人员将严某移送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7年10月20日,沙县法院以严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执行人严某在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前往其住处执行公务时,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沙县法院将严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对严某判处刑罚,保护了执行干警履职的积极性,维护了司法权威,对广大被执行人员亦有警示作用,告诫其他被执行人不要因一时冲动而导致难以挽回的结果。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张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