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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装修坠楼身亡 雇主房主谁该担责

2019-02-18 11:07: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酌定房主担责一成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在严某的雇请下前往严某银、翁某新建房屋并发生事故,林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二楼高厅没有栏杆的情况下未尽到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严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林某家人与严某已于2017年10月16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该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的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亦对该调解协议书表示认可,故该份调解书协议书合法有效。调解协议书对严某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已作出明确约定,且严某也已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违背真实意思或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或变更协议的情形下签订该调解协议书的,因此其要求严某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林某发生事故当天系受严某雇佣前往严某银、翁某新建房屋丈量纱窗尺寸,该主张仅有严某陈述为证,而严某在本次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存在利害关系,故林某是为严某银、翁某新建房屋丈量纱窗尺寸而发生事故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但严某银、翁某房屋二楼未安装护栏,存在安全隐患又未尽到应有的安全告知、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行为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严某银、翁某对林某的事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现有在案证据,法院对原告老林主张的各项损失审核认定共计682057.41元。综合本案的相关因素,严某银、翁某应当承担上述损失10%(即68205.74元)的赔偿责任,另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严某银、翁某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因此严某银、翁某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8205.7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王小亮 林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