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竟成产业链?
观点采撷: 对网上“职业打假”要兴利除弊 一些案例表明,网上非法“职业打假”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也给执法和司法带来了干扰。因此,对于以维权为名,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不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重拳出击、依法严惩。商家也要挺直腰杆,不妥协、不畏惧,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如向电商平台反馈、选择“法庭上见”、报警等。 职能部门和电商平台更要主动干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商家的合法权益。但是,“苍蝇不盯无缝蛋”。应对“职业打假”,电商自身要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近年来,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3月11日举行的记者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表示:“网络消费作为新的消费方式,给群众带来便利,也存在假冒伪劣、送货不及时等问题。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解决问题的难度和监管难度也很大。”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于3月15日启动“啄木鸟行动”,鼓励更多的消费者依法参与消费环境监督。 “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知假买假、打假牟利,该不该被支持?近日,青岛市中院首次发布青岛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审判白皮书,同时发布10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明知进口红酒无中文标签仍购买、买家获十倍赔偿案”。青岛市中院通过这个典型案例,认同“职业打假”。理由是购买商品属于生活资料,购买主体就可以认定为消费者。 无独有偶,今年初,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人”刘某购买问题海参起诉索赔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刘某“退一赔十”诉求。法院在判决书中态度鲜明地对职业打假索赔的积极意义予以高度肯定,明确告诉我们,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对“职业打假”要不要遏制,判断的依据不在于打假人是否“唯利”,而在于行为是否合法。 对于“职业打假”无需如临大敌,不应随意给他们“贴标签”,将他们“一棍子打死”,关键在于要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兴利除弊。一方面,对于“职业打假”中出现的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不能姑息迁就、听之任之,必须依法惩治、坚决遏制。 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中不乏坚守初心的守法者,他们是打击假冒伪劣的“啄木鸟”,理应成为职能部门的同盟军。故而,职能部门当正确认识他们的价值所在,并以宽广心胸和包容姿态,与其建立合作机制,合力打击假冒伪劣,同时加强法律教育和业务指导,促使他们始终走在健康维权的轨道上。 (杨维立 北京青年报) 把“走偏”的“职业打假”拉回正途 职业打假“走偏”早已不是新闻,但目前一些情况严格来说不是“走偏”,而是把“敲诈”和“打假”混为一谈了。在明确概念的前提下谈职业打假“走偏”,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多数投诉针对的要么是广告宣传语,要么是标签或包装上的“瑕疵”,极少涉及对消费者影响较大的产品质量问题。商家理亏,或许没底气来反对这种行为,但当它们占用了工商部门的大量时间和精力,无疑会拉低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对消费者不算好事。 职业打假“走偏”,不是因为行为本身不合理或不合法,而是因为针对广告宣传等瑕疵来投诉的效益比较高——太多商家对《广告法》重视不足,留下了太多把柄,投诉有依有据,通常不难获得支持。对此,正确的立场不应是一味弹压,而应是想办法把“走偏”的职业打假拉回正途,引导职业打假发挥好民间监督力量。 把“走偏”的职业打假拉回正途,关键在于修正职业投诉在不同领域和问题上的收益,倒逼打假人转向对消费者影响较大的质量、造假等问题,不再把公共资源浪费在文字游戏上。为此,商家应当尊重法律法规,提高守法意识,规范广告宣传、标签包装等设计;司法解释和实践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既鼓励对制假售假的投诉举报,也规范打假过程中的行为,保护无辜商家的利益,避免“柿子专拣软的捏”。 2014年1月,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视为法律对职业打假行为的支持。到了2017年,最高法对职业打假行为开始采取分类对待的态度,根据一份《答复意见》的表述,“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但具体怎么限制,尚未有明确的说法。 “职业打假人”熟悉《广告法》,而且擅长发现假货。高仿、假货横行,不仅有损消费者权益,也是对知识产权的极大伤害。就说星巴克近期推出的“猫爪杯”,据报道已经有不法商家开始山寨了。一个杯子,人们或许痛感不大,要是换作某家国企民企的创意产品呢?创意被抄袭、产品被山寨的成本这么低,势必有损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工商等部门若能充分利用职业打假的民间监督力量,想必有助于提高打击售假制假的工作效率,也是对营商环境的保护。 如果把市场看作一个系统,“职业打假人”就像一群专门查找漏洞的黑客,虽然他们的行为拖慢了系统的速度,但与弹压黑客相比,不如把黑客变成“白帽子”,让他们的能力为系统所用,不是吗? (吴云青 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