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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外欠债 妻子是否同还?

2019-04-01 10:24:5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三:

妻子作为证明人签字 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未能举证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妻子无需共同还款

周某丽和杨某凯是夫妻关系。2010年,杨某凯向陈某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1.8%计算,杨某凯收到借款后,当场出具一张借条给陈某,载明:“兹向陈某借款20万元,月利息1.8%。2010年10月8日? 借款人杨某凯。”陈某见杨某凯的妻子周某丽也在场,为求心安,便让周某丽在借条下方备注上“证明人:周某丽”字样。借款时逾多年,陈某在多次向杨某凯催讨无果后,于2018年11月一纸诉状将杨某凯和周某丽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夫妻对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在审理中,杨某凯辩称借款属实,但这属于他个人的债务,与其妻子无关。周某丽辩称,自己仅是作为“证明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并不代表她愿意跟丈夫一起还款。

法院判决:

经审理,平潭法院认为,陈某请求杨某凯偿还其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杨某凯承认该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陈某请求周某丽对杨某凯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因周某丽仅在借条上注明证明人,并非借款人,足以说明周某丽并无对杨某凯的该笔债务承担共同借款的意愿,且陈某又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故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陈燕琴)

案例四:

明知借款为共同债务  夫妻竟以离婚来逃避

法院:系共同债务 妻子必须同还

黄某与曾某、陈某夫妇系亲戚关系。2017年,丈夫曾某先后两次共向黄某借款25万元,第二次借款后便向黄某出具了一张借条。2018年,黄某向曾某夫妇短信催讨借款,妻子陈某回复称目前无力偿还,若收回他人欠其款项即向黄某清偿。

几日后,曾某、陈某办理离婚手续,协议夫妻共有房产归属陈某,离婚协议书中并未提及该借款债务。因讨债未果,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曾某、陈某夫妻共同偿还债务。

在福鼎法院审理过程中,陈某以其与曾某已离婚,对债务不知情为由,否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虽未在借条上以补签姓名的形式追认,但从其回复的短信内容来看,证明其知悉该笔借款并愿意用夫妻共同债权来偿还欠曾某的借款债务,可认定为是一种事后追认的行为,故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陈某也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认定?

首先,债务应真实存在,债权人应当提供汇款、支付凭证或债权凭证等可以证明存在款项交付、债务客观真实存在的相关证据;其次债务应当是合法债务,不能是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用途,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只有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虽以个人名义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才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妻子作为证明人要共同偿还债务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配偶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的,如果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证明人有别于借款人,并非在借条上签字的都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处的“共同签字”是对夫妻双方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的确认,而在同一份借条上载明“借款人”和“证明人”,可以说明各方当事人对这二者之间的区别是明知的,即可说明证明人并无与借款人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那么,就不能以“共同签字”为由简单地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证明人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对借款人不按期还款不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

离婚了就不用偿还共同债务吗?

正确处理夫妻债务问题,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建设和谐诚信的经济社会。除了夫妻一方事后明确表示知悉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包括知晓债务数额、用途等,构成“事后追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外,对于夫妻一方不知晓借款的具体数额等,但事后存在概括的还款意愿,同意以夫妻共同债权偿还债务的,也构成“事后追认”,就算离婚了,也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林小玲 王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