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损房协商修复未果 业主诉开发商逾期交房
法院判决: 开发商不存在逾期交房无需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及开发商提交的竣工验收材料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在2016年6月17日已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小宏在“莫兰蒂”台风来袭之前反映的问题属于保修范畴,其可以在交房后要求开发商整改。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莫兰蒂”台风对涉案房屋造成的损坏不可归责于双方,且开发商已完成修复工作,小宏于2016年6月20日收到交房通知单,根据合同约定,小宏不得以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拒绝收房,开发商不存在逾期交房,小宏主张开发商赔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由此,法院作出判决,一审驳回业主小宏的诉讼请求。小宏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业主不得以保修范围内的 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 承办法官称,业主收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后,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内现场验房时,如发现房屋出现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开发商书面反映,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业主不得以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该案中,业主初次现场验房时,涉案房屋已经具备交付条件,当日虽因开发商的原因未能完成交房,业主仍然可以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交付手续。业主于2016年8月再次验房,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其发现的空鼓问题也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不构成其拒绝接收房屋的正当理由。“莫兰蒂”台风属于超强台风,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其对涉案房屋造成的损坏不可归责于双方,业主在迟延接收房屋后才发生该不可抗力因素,故本案逾期交房的责任不在开发商,开发商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集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