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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识购车多“陷阱” 神经“绷弛”苦维权

2019-04-19 10:45:5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律延伸:

1、 指定购买固定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是否合理?

许辉丽律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商业保险对贷款人和担保人均具有风险规避的作用,因此担保人要求贷款人购买商业保险是合理的,但不应该规定贷款人必须购买具体某一家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尤其是不能要求贷款人购买高于市场价格的商业保险。

此外,有些汽车销售商家还收取“续保保证金”,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且存在捆绑性强制销售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向消费者销售车辆保险时应遵循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向哪家保险公司投保、通过哪种渠道投保、购买哪些商业险种,这些都是消费者的权利,经销商无权剥夺。经销商收保证金并强制消费者在店内购买车险,属于捆绑销售,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由选择权。

2、收取“金融服务费”是否合理?

许辉丽律师:对于“金融服务费”这项收费来说,必须建立在双方有协议的基础上,而且必须提供了真实的服务,才可以收取。而成立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汽车金融公司,需要取得银监会的金融许可,即通常所说的“金融牌照”。若没有资质提供“金融服务”的4S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行收取这笔费用,既是违法的,也侵犯了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3、什么情况下可以“退一赔三”?

许辉丽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只要汽车销售商家对客户进行了销售欺诈,即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表示的行为,客户就可以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

4、汽车“三包”是如何规定的?

许辉丽律师:汽车“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汽车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要求换车。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为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2年内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若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不正常等情况可退车。

此外,每次修车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汽车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倘若汽车销售商家违反相关规定,消费者可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起诉等方式来维权。

许辉丽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应及时订立书面购车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车辆种类、购车款(含订金或定金)的金额及支付方式、交车时间、交车地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果发现经销商的购车合同涉嫌“霸王条款”,要理直气壮地提出,必要时可以向律师咨询。

消费者在提车前应仔细检查车况、重要部件的性能、配件和内饰装潢等配置是否与约定相符。要仔细查看购买车辆合格证,比对合格证上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遇到经销商不能同时交付合格证的情况,应与经销商书面详细约定经销商交付合格证的具体时间、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及意外损失的赔偿条款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与经销商协商,或向消费者协会求助、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提出起诉。

短评:汽车消费,莫让维权这般难

在媒体介入、网友集体声援下,奔驰女车主得以维权。然而,还有多少人在汽车经销商这里吃了“哑巴亏”?年年“3·15”,汽车质量问题成为重灾区。汽车消费维权为何总是这么难?

舆论认为,对商家的惩戒力度有限,且消费者因在与商家的“博弈”中明显处于弱势,常常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是商家敢于一而再、再而三忽悠消费者的原因。

因此,在此呼吁工商、消费者协会等相关单位扩大监管范围,加大惩戒力度。作为消费者,则需不断增强维权意识,遇到事别怕事,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权。同时,奉劝商家,漠视消费者,最终伤的是自己!

(本报记者 林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