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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生态司法品牌 护辖区绿水青山

2019-06-05 12:46: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莆田涵江法院多举措推进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法检联合 打击生态犯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5日讯 “这个案件是涵江区首例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态审判庭的吴法官对记者说道,2017年9月初,林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民工多次到莆田市涵江区大洋乡莲峰村天堂院圳顶(属省级自然保护区)砍伐林地13.2亩,砍伐青岗栎、木荷、马尾松、杉木等树种206株以出售,造成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22918.6元。
 
案发后,林某于2018年2月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涵江法院自接到案件后,立即会同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庭前会议,该会议就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推进庭审过程更加精简高效。“该案同时也是莆田首例法检‘两长’联合参与且当庭宣判的生态环境案件。”吴法官回忆道,在2018年11月30日的当庭审判中,邀请了莆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朱伟平一行4人, 与涵江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到场旁听庭审,以案件审理为契机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生态司法联系与普法工作。最终,涵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 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 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建章立制 凸显多元共治
 
据了解,该院通过出台一系列生态修复相关文件,从制度上保障工作落到实处。涵江法院先后会同区河长制办公室、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关于建立监督服务保障机制合力推进河长制工作的意见(试行)》《莆田市涵江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在破坏森林自营违法犯罪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生态修复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2017年间,涵江区江口镇石东村村民黄某利用手机微信多次与微信名为“鸟头一手货源”、“猫”的卖家联系购买野生动物制品,用以贩售获利。同年的9月29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在黄某位于石东村的家中将其抓获归案。涵江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相关法规,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黄某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2部、电子秤1台、加工工具1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