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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犯罪 你要知道的三大误区

2019-06-26 15:01: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6日讯 对于毒品,许多人存在不少误区。6月25日上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泉州法院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记者选取其中3个典型案例,为大家科普关于毒品犯罪的误区。
 
误区一:
 
未成年人贩毒不用坐牢?
 
指使未成年儿子协助贩毒
 
“父子兵”双双获刑
 
2017年4月以来,王某租用石狮市某村一民房供其子王某国(14周岁,另案已判刑)居住,并将事先包装好的毒品海洛因放在该租房内,后通过微信向买毒人员余某艳(另案处理)收取毒资,再将贩卖的毒品海洛因放在该村一公共厕所旁的树下,由余某艳自行取走。其间,王某多次指使王某国将毒品放在指定地点。同年5月4日中午,王某与余某艳联系毒品交易后,再次指使王某国将1包毒品海洛因放置在指定地点,后父子二人先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查实,王某共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余某艳13次,后2次的贩卖数量计3.26克。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王某国租房当场查获12包毒品海洛因共计3.53克。法院认为,王某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情节严重。王某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当从重处罚。依法以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王某国因协助其父亲王某贩卖毒品,虽年仅14周岁,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亦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另案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5天,并处罚金1500元。
 
法官释法:
 
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弱、不懂抗拒等弱点,控制、指使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本案是一起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王某身为王某国的父亲,不仅不尽教养责任,为牟取非法暴利,反而利用其与王某国特殊的亲情关系,多次指使王某国协助其贩卖犯罪,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依法严惩。
 
误区二:
 
以吸食毒品来缓解疼痛?
 
海购毒品来缓解母亲病痛
 
构成走私毒品罪
 
海洋某某(美籍华人)的母亲龚某某患有结肠癌,海洋某某分别于2016年2月及2016年3月中旬,两次委托其在美国的朋友从美国购买大麻饼干邮寄进境供其母亲服用,用于缓解龚某某的病痛。
 
2016年3月25日,泉州海关驻晋江办事处陆地港监管科在进境查验时查获该邮包。经拆检,该邮包内含大麻饼干共计11小袋,净重629克。经鉴定,缴获的大麻饼干中均含有大麻成分。同日,海洋某某主动到广东省台山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法院认为,海洋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邮寄的方式走私毒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鉴于海洋某某走私毒品的数量较少,且系用于缓解其母亲的病痛,并非用于牟利或个人吸食等非法用途,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以海洋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释法:
 
泉州法院在坚持整体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突出打击重点的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子以区别对待,做到以严为主、以宽济严、罚当其罪。本案综合考虑海洋某某走私的毒品数量及目的,依法认定海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提醒,吸食毒品后虽然能够使病人在短时间内起到止痛作用,但是多次吸食就会成瘾,而且会使人体的其它器官发生病理变化。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识毒、防毒、禁毒的意识和抵制毒品的能力,不要听信毒品能治病驱疼、减肥等无稽之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