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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犯罪 你要知道的三大误区

2019-06-26 15:01: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误区三:
 
卖“止咳水”不是贩毒?
 
多次非法贩卖“止咳水”
 
构成贩卖毒品罪获刑
 
2017年3月以来,侯某婷向他人购买奥亭牌复方点可待因口服溶液(以下简称“奥亭”止咳水)后,又在南安市溪美南大路,以每包9.5元至10.5元不等的价格,共计17次,贩卖206包止咳水给吸毒人员黄某辉、许某基。
 
2017年4月27日9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溪美街道南大路3号抓获侯某婷,并当场向侯某婷扣押“奥亭”止咳水266包。经鉴定,检出可待因。2017 年10月11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检材可待因含量为0.02%。
 
法院认为,侯某婷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奥亭”止咳水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侯某婷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释法:
 
磷酸可待因止咳水属于中枢性镇咳药,具有镇咳和镇痛功能,其药理作用与吗啡相似,强度约为吗啡的四分之一,超过治疗量服用会产生幻觉,出现晕眩、心跳过速等不良反应,长期服用可形成心理依赖,戒断症状类似海洛因毒品。过度滥用可导致抽筋、神智失常、中毒性精神病、昏迷、心跳停止及呼吸停顿引致窒息死亡。
 
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止咳水)在2015 年5月1日以后就属于毒品,对于将止咳水当作精神成瘾药水贩卖给吸毒分子的行为,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林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