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高空抛坠物致人伤亡事件频发 谁来为头顶安全撑起防护网?
2019-06-27 11:41:1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7日讯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个威胁“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如今再次引起社会公众热议,尤其是在侵权行为人的民刑责任承担方面。杜绝高空抛物,确保居民安全,是城市安全文明的底线。
高空抛物砸人频发 谁来担责具体分析
6月19日下午5时40分,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8号时代天地广场北侧路面,一名女童被楼上高空抛物砸中。次日凌晨1时55分,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发布通报称,这名女童系被楼上一名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女童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暂无生命危险。
记者从南京市鼓楼警方获悉,案件发生后,警方即投入大量警力进行调查,并于当日查实案件事实情况。“事发后,双方家长均比较理智,将全部精力聚焦到女童救治上,警方也将依法依规进行后续处理。”鼓楼公安分局相关工作人员说。
现场照片显示,当日事发现场地面血迹斑斑,距离事发地数米远的地方,有一个露天垃圾池。附近小区居民称,此前也有人图方便,直接往楼下扔垃圾。值得注意的是,6月20日凌晨1时51分,南京市儿童医院也发布通报称,其河西院区抢救室接收一名被高空坠物砸伤的患儿,经数小时紧急救治和急诊手术,截至6月20日凌晨1时,患儿各项生命体征平稳,后续还需重症监护和对症治疗。
近年来,城市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事件屡屡发生。6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一整块玻璃窗从天而降,砸中一名5岁男童,这名男童于事发3天后抢救无效去世;6月5日,江苏省昆山市首个安全示范区新江南社区内,一名4岁男童被一块100公斤的钢化玻璃砸中身亡。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对记者分析,如果是楼上有人往下扔东西,属于抛掷物。砸到人后,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处理。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1章“物件损害责任”中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深圳玻璃窗坠落砸中5岁男童事件属于玻璃掉了砸到人,可能是有人往下扔,但这种可能性不大。主要还是维修存在问题,这属于建筑物脱落致损事件。建筑物及建筑物搁置物掉下后,给下面的人造成伤害,这种情况有两个责任主体:一是建筑物区分的所有权人,如哪块玻璃是谁家的;二是公共领域,如走廊管理人是物业,如果物业说与自己无关,而是建筑本身问题,那么责任人可能涉及开发商。”朱巍认为,谁是责任人,应该具体分析,要么是所有权人,要么是管理人。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则认为,南京鼓楼女童被砸事件和深圳玻璃窗坠落砸中5岁男童,都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规定的高空抛物或者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这类案件中,在高层建筑物中做出抛物行为的人或发生坠物的建筑物使用人是侵权人。如果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就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连带担责意义深远 发挥社会救助功能
近年来,高空抛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例不断见诸报端。澎湃新闻以“高空坠物”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得到1400多个结果,高空坠物轻者致人伤残,重者致人死亡。
“目前,各地发生的案件中,从高楼抛下或坠落的物品五花八门,小到螺丝、铁钉、苹果、瓷砖,大到烟灰缸、菜刀、切菜板、铁叉晾衣杆、砖头、混凝土块、猫狗、窗户等,还有扔避孕套和粪便的。这些物品携重力加速度从高层呼啸而至,受害人被击中后非死即伤,后果十分严重。”孟强说。
有数据证明,一枚6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的头部起肿包,从8楼抛下就可以让人头皮破裂,从18楼抛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2010年7月1日,我国《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其中第87条被许多人称为“高空坠物连坐”条款。其中“连坐”一词意味深长,毕竟在惩戒的群体中,除了真正的抛物人,剩下的绝大部分人都是无辜的。
2011年3月7日,重庆的肖某在楼门口晒太阳时,被楼上掉落的一只酒瓶砸伤左腿,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45343.06元。此案涉及楼上掉下酒瓶砸伤路人,但因无证据证明认定具体侵权行为人,为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重庆渝北法院判定由可能加害的事发地楼上房屋的全部实际使用人,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平均补偿。
受访专家认为,不能忽视“高空坠物连坐”条款发挥的社会救助功能及预防功能。“正是因为所有的人都要连带担责,以后再出现这种问题,可以起到监督作用。”朱巍说,“窗户、外墙皮、走廊里的挂件掉了,物业的责任也很大。法律责任明确之后,物业在管理的时候就要尽到自己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权衡各种方案之后作出的选择,因为如果让受害人自己指出具体的加害人,是极困难甚至不可能的。如果不能指出具体加害人就得不到赔偿,那么相当于让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不仅极不公平,而且会造成人人自危、不敢出门的局面。所以《侵权责任法》的方案是让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一起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使用的是‘补偿’字样,表明这不是一种侵权责任,而是一种对受害人损害的补偿。”孟强说。
2018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再次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作修改情况汇报时称,该草案第1030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已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条规定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未作修改。 |
相关新闻
精华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