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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孩子不是亲生 女方涉欺诈性抚养

2019-07-23 11:28:1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3日讯 孩子的降生,对大多数家庭来说,都是一件幸福的事。然而,对有些人来说却并非如此。

倾注了爱与心血养大的孩子,却突然被告知并非亲生?这不是乌龙事件,这可能涉及欺诈性抚养! 日前,平潭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意外发现女儿“非亲生”

2010年9月,19岁的林志强(化名)与16岁的女友林兰(化名)相恋并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11月,林兰生下一个女孩,取名萱萱(化名),女儿活泼可爱,一家三口日子还算美满。但好景不长,2012年9月,林志强与林兰因感情不和,选择和平分手,而女儿萱萱(化名)在他们分手后,则由林志强抚养,跟随林志强的父母生活。

2013年年底,林志强意外发现萱萱并非自己的亲生女儿,当了两年父亲的林志强一度难以接受。但是面对活泼可爱的女儿内心又难以割舍,他觉得孩子总归是无辜的,于是他决定继续抚养萱萱。

为了给萱萱上户口,2015年5月6日,林志强向平潭法院提起同居关系抚养关系诉讼,请求非婚生女萱萱由自己抚养,抚养费也由他自行承担。同月24日,平潭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林志强的诉请。

时光飞逝,又一个两年过去,林志强和女友余静(化名)走进了婚姻殿堂,并有了自己的孩子,生活压力也大了不少。在得知萱萱并非林志强的亲生女儿后,余静觉得林志强没有义务替别人抚养孩子,萱萱应交还其母林兰抚养。并且,余静认为,林兰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性抚养,在妻子余静的要求下,林志强以自己并非萱萱生物学父亲为由,向平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林兰返还非婚生女萱萱自出生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期间的抚养费840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

女方应返还男方知情前的抚养费

那么,林志强的诉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呢?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林兰明知萱萱不是林志强的女儿,仍隐瞒真相使林志强误以为自已对萱萱负有义务,并履行了法律上并不存在的抚养义务,抚养了萱萱2年时间,使得林志强不仅在经济上遭受损失,且在知道事实真相后,在精神上遭受巨大打击,故林志强要求林兰返还抚养费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但由于2013年年底,林志强在发现萱萱非亲生女儿后,还愿意继续抚养萱萱,并向平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愿意抚养非婚生女萱萱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由此可见,林志强对萱萱在此之后的抚养行为是自愿的,两人已形成事实上的养父子女关系,并不存在林兰欺骗其抚养萱萱,故林志强因自愿抚养而支出的抚养费应由其自行承担。

由此,平潭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作出判决:萱萱变更由林兰抚养,抚养费林兰自行承担;林兰应返还林志强抚养萱萱所支出的抚养费用1万元;林兰赔偿林志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