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检察机关精准抗诉终获最高法院支持
是信用卡诈骗,还是盗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4日讯 用银行卡通过ATM机取款是现代经济和生活中的常见活动,相信不少朋友都有碰到上一位取钱的粗心人忘记将卡取出的情形,有极少数人心生贪念,取走他人卡内钱款。该行为如何定性法律界一直争议颇多。 近日,由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三个类案,历经三级人民法院,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支持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明确该类案件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起类似案件 从2016年开始,莆田市秀屿区检察院先后受理了三起类似案件:2016年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莆田市秀屿区某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ATM取款机取钱时转走被害人郑某遗忘在ATM机内银行卡中人民币9800元。 2016年3月5日16时许,被告人余某在莆田市秀屿区某镇农商银行营业所ATM机取钱时分五次取走被害人林某遗忘在ATM机内兴业银行卡中人民币8000元。 2017年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在莆田市秀屿区某镇建设银行内分两次取走被害人吴某遗忘在该行的ATM机内的建设银行卡中人民币10000元。 秀屿区检察院分别于2016年5月16日、5月18日、2017年4月1日对上述三个案件以被告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但法院均以盗窃罪对三名被告人判处刑罚。 然而,秀屿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案件定性错误,遂分别于2016年、2017年提出抗诉并得到莆田市检察院的支持。 在秀屿区检察院依法对上述三个案件提出抗诉并得到莆田市检察院支持之后,当时法检双方就该种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两种声音,且两方意见旗鼓相当、相持不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