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小区景观池溺亡 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
法院:监护人与物业公司共担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4日讯 男童在家长午休的时候跑到他人小区玩,后在景观池溺亡,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期,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母亲午休间隙 男童掉入景观池溺亡 欧阳某某、郭某于2008年4月29日生育一子小勇(化名)。2017年3月,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欧阳某由郭某直接抚养,母子俩平时住在泉州市洛江区。 2018年2月27日14时许,郭某在床上休息一会,起来发现儿子没有在房间里,本来反锁的大门被打开了,她跑到小区里寻找也没找到,就拨打110报警。 15时许,警方接到郭某所住小区附近的泉州市洛江区某小区保安的报警电话,有一名小男孩在小区售楼处通道旁边的景观池内溺水了。民警赶到现场,120医务人员现场称抢救无效,小男孩已死亡。郭某赶到现场后确认,死亡的小男孩正是其儿子小勇。 此后,欧阳某某、郭某向洛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泉州市洛江区某小区的物业公司泉州某物业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3万余元。 责任由谁承担 监护人与物业分歧大 欧阳某某、郭某认为,该物业公司管理不当,作为一个封闭性小区,该物业公司任由未成年人擅自进入,不加劝阻。小区喷水池护栏设置不当,池边没有人员巡护,也未设置明显警戒标志,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应为小勇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认为,小勇从小区售楼部大门进入小区之时,在小区值班室内的报案人员发现其孤身一人后立即向其喊停,但其未予理睬并加快速度朝小区内跑去,保安随即出保安室查勘但已不见他的身影。而大门朝里有三条路,该小区面积达400亩,一时无法判断小勇的去处。物业公司随后立即调派保安人员进行搜寻,后在景观喷泉处发现了小勇,此时他已经是溺水状态,在场的保安人员立即展开施救,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小区的保安人员已对其进行询问、劝阻、搜寻、施救等一系列工作,不存在过错。 此外,该小区是封闭式小区,门口明确设立了“外来人员进入进行登记”的告知事项,小勇未经登记允许擅自进入小区,是封闭式小区的“擅自闯入者”,其“闯入”的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性。景观池旁设置了醒目的警示标志,上面明确记载了字迹清晰的“水池深1.2米,请勿靠近”警示标语,景观池边上设立了防护栏。 因此,物业公司认为该公司对本案损害事实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欧阳某某、郭某所主张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