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小区景观池溺亡 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
未尽监护责任 监护人被判承担主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从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前后,该小区售楼部的通道安保措施未到位。事发景观池位于该小区内,属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该物业公司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景观的养护和管理。故物业公司对事发景观池的安全性能、安全标准、相关安全保障设施的养护、管理负有一定责任。本案中,事发景观池水深1.29米,虽设置了防护栏,但以铁链连接的防护栏安全保障不够完善,大人、小孩均可随意跨过铁链,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虽在景观池设置了“水深1.2米? 请勿靠近”的警示牌,但在景观池防护栏不够具有安全保障性的情况下,对于到景观池游玩的未满10周岁的小勇未尽到必要的警示、劝阻、提醒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对小勇的溺亡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欧阳某某、郭某的责任。欧阳某某与郭某离婚后,小勇由郭某直接抚养,但欧阳某某仍然负有抚养的义务。欧阳某某、郭某作为小勇的监护人,在小勇尚未年满十周岁,疏于照看,让未成年儿子独自外出游玩,对小勇未尽到监护责任,二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实际情况,酌定欧阳某某、郭某与物业公司各承担75%、25%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处泉州市某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欧阳某某、郭某经济损失21.6万余元。 法官提醒: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护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若因父母的疏忽大意导致孩子损害结果的发生,父母亦应在其监护不力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暑期已至,亦是儿童意外伤亡事件多发时期,家长、公共场所管理者皆应提高保护儿童的责任意识,勿因一时疏忽酿成大错。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孙玫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