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的单位最高将被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29日讯 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垃圾分类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民生工程。以良法善策引导,逐步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本条例制定的意义所在。条例施行后,我省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有法可依,我省也将进入全民参与垃圾分类管理的时代。 规范投放 设立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现垃圾分类管理,分类是第一步。条例对分类标准做了规定,明确城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洒、焚烧或者堆放。 对于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个人和单位,明确处罚标准: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处罚。 为督促垃圾分类投放到位,条例规定了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负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等责任。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日常应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对于管理责任人失职且逾期不改正的,条例规定可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保障设施建设 满足处理需求 垃圾分类管理包含前端分类、中间转运,后端处理三个主要环节。就后端处理环节来说,处理设施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垃圾处理工作的质量。因此,条例做了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定。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依据现实需求,建设满足当地生活垃圾处置需要的焚烧发电厂、大件垃圾处置场等处理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 不过,考虑到“避邻效应”对垃圾处理设施选址的影响,出于保障公众权益以及环境保护的需要,条例对选址做了相关规定。设区市、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应组织论证、听证。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向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媒体公布。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明确阶段性目标,提高焚烧发电、生化处置的比例,减少填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