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习竟成校方“摇钱树”
法律小贴士: ●招到长期工后就可以辞退暑期工吗? 周先生:我家表弟放假找了一份暑期工,兼职的,一天工资70元。当时说好是两个月的,可是前几天老板给表弟结前段时间的工资,让表弟次日不用去了。原因是他已经招到长期工,不再需要暑期工。请问这样合理吗?因为是兼职,没有签劳动合同。 律师李效(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了增加实践经验或挣钱贴补家用,许多高中生、准大学生都曾经做过或正在做“暑期工”,有些学生甚至是几份暑期工作同时进行。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兼职暑期工工作期间的薪酬、福利、社保、安全生产、最低工资标准等诸多与劳动有关的问题,不属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保护的范围,即暑期工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像周先生的表弟这种情况,老板如果足额支付了工资,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根据目前的现状,学生暑期工作时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一旦发生伤害性事故,无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维权,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问题。律师建议学生在投入劳动之前,最好先尽可能详细地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即便只是短期打工,也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协议,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才能在遇到纠纷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 杨先生:我是一名准大四学生,根据学校安排,到校企合作的一家公司实习,实习期为半年。实习期间,我跟着公司员工外出工作受伤,请问我在实习期受伤算不算工伤?能否要求公司赔偿? 律师李效: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将实习生规定为“工伤赔偿主体”,且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首先,实习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及劳动就业保障范围都作了明确规定,而依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校生并不符合“劳动者”定义的条件。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实习的本质只是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并不会因学习场所的改变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其次,实习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说明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只能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于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此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相应地他们在实习期间遭受伤害亦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实习生不适用工伤认定,但并不意味着无法维权,受害人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建议,杨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浙江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