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身份”的酒驾后果
案例二: 缓刑期醉驾 取保又再犯 2017年9月,廖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个月。缓刑考验期间,2018年5月14日晚,廖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二轮摩托车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廖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5.28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廖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并取保候审,机动车驾驶证也被依法吊销。但廖某并没有吸取教训。2019年2月21日晚,廖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高速,行驶至厦蓉高速公路龙岩西收费站时,被高速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08mg/100ml。 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廖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廖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在高速公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据此,上杭法院对廖某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 法官提醒:缓刑期间重新犯罪,一律撤销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的,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还可以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温东英 袁英 罗小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