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投保一年退保不成 起诉保险公司获支持
法院:未征被保险人同意的《保险合同》属无效合同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8日讯 现在很多产品都有7天无理由退换货,但买完东西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却已经过了“七天无理由”以及“十五天退换货”等期限,此时的你只能自认倒霉。倘若买的保险一年后想退保,是否可以退全款?带着疑问,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外发布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从中了解相关的维权知识吧! 老人为孙子投10万元保险 事后得知需连缴5年想退保 2016年9月11日,厦门70多岁的老林受保险公司业务员小宋的邀请,参加保险公司举办的活动。其间,小宋向老林推销一款保险,在其劝说下,老林当即花了10万元为孙子林某购买了此保险,并按保险公司要求在其提供的几份《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处签署名字和时间后交由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返还老林一份《保险合同》。 老林称,投保后他了解到该保险需连续缴费5年,每年10万元。考虑到自己已经70多岁以及自身经济状况,当即电话联系业务员要求退保,该业务员告知老林要一年后退保比较划算。 到2017年9月,老林再联系业务员询问退保事宜时,该业务员称已离职,让老林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称一年后不能退保,若退保要扣4万多元。老林不同意,双方沟通无果。 法院判决: 该保险因被保险人不知情 老人起诉退保获法院支持 之后,老林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确认老林与某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在2016年9月11日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公司退还其保费10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被保险人林某表示,老林是其爷爷,2016年9月3日其已前往学校报到,对老林签订的该《保险合同》其并不知情,直至老林提起本案诉讼其才知晓,有关其个人的人身保险均是由其父亲所购买,其不同意老林为其购买人身保险,对老林签订的《保险合同》不予追认,不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老林为林某投保该保险并未告知其本人,也未征得其本人同意,被保险人处的签字也非被保险人所签。故老林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最终,法院判处老林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老林保费100000元,驳回老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