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投保一年退保不成 起诉保险公司获支持
法官说法: 买保险一年后想退保?可以! 但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条件一: 以死亡为理赔条件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保险合同》是老林以林某作为被保险人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有关人身保险的合同,依法老林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中虽然涵盖二个险种、各三种保险责任,但是该二个险种均包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主要保险责任,属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条件二: 未经被保险人认可同意的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林某作为被保险人已成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的订立需经其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是合同合法有效的实质要件。该合同中被保险人“林某”的名字并非林某本人所签,保险公司无法提交证据证明林某已同意并认可《保险合同》,林某亦明确表示不予追认,老林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依法《保险合同》应当评价为无效合同。 案涉《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保险公司并未尽到审慎义务,在不能确保《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林某”的名字是由林某本人所签的情况下,冒然承保以林某作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因此要对《保险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老林虽已年迈,但并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应当知晓无法定事由或者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代签他人姓名的基本行为规范,其在《保险合同》中签署了林某的姓名而未获授权或未被追认,对《保险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专业知识深浅、认知水平高低、行为能力强弱等因素,酌情确定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无效负主要责任,老林负次要责任。 保险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机构,在与投保人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的真实性,尽职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示说明相应的风险和责任,以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湖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