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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法院评选出“十三五”期间办理的十大案件

2021-01-22 15:44:1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件④

陈某甲等5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情简介

以陈某甲为首的犯罪组织,对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一带的工地,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被害方既有负责重点工程施工的国企、央企,也有力量薄弱的分包商、供应商及村民。该组织长期以来违法犯罪手段猖狂、有恃无恐,造成人民群众心理恐慌,扰乱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给当地社会治安造成了重大影响,政府公信力遭到破坏,严重败坏了厦门经济特区的良好形象,危害性特征明显。案件主犯陈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其他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至20年不等。

专家点评

吴旭阳(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厦门市法学会大数据与智能法律研究会会长):思明法院将该案审理融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深化改革为案件审理提供指引,以案件审理将深化改革落到实处。该案的成功办理,打击了黑恶犯罪分子嚣张气焰,打出了厦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声势,为扫黑除恶斗争的持续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案件⑤

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假冒注册商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厦门某科技公司、厦门某贸易公司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85万余元;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206万余元,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151万余元。杨某甲、杨某乙系两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思明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厦门某科技公司、厦门某贸易公司罚金35万元、230万元,对杨某甲、杨某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4年并处罚金。厦门中院二审本案的同时,还受理被害单位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基于同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杨某甲、杨某乙等提起的民事诉讼。杨某甲、杨某乙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被害单位撤回民事案件起诉,并在刑事案件中表示谅解。二审法院考虑民事诉讼审理结果、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杨某乙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适用缓刑。

专家点评

丁丽瑛(福建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基于本案侵权人的行为不仅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就同一侵权行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作出统一的司法判定,妥善处理了基于相同事实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同时,基于侵权人在案件审理中积极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侵权人的谅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相关的被告人减轻刑事处罚,宣告缓刑。该案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同时又妥善救济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案件⑥

某商业保理公司与厦门某工贸公司、某电气公司等财产保全案

案情简介

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某商业保理公司与某电气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该保理公司向厦门中院申请对该电气公司等价值65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等值担保。厦门中院调查发现该电气公司系上市公司、市重点工业企业,经营记录良好,近三年净利润均达亿元以上,对其财产保全将造成极大不良影响。鉴于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仲裁后胜诉方权利的实现,即使不对其进行财产保全也不影响裁决的执行,法院认定该电气公司尚不存在“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裁定对其暂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对其余被申请人采取对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方式进行保全。

专家点评

宋方青(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该案是厦门法院近年来首次对符合形式要件之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厦门中院受理保全申请后,在对被申请人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经营记录等予以全面了解的基础上裁定暂不对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充分发挥了审判机关主动作为、主动担当的职能优势,是对重点骨干企业的“谦抑保全”,有力保护上市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维护了2万多名中小投资者利益,同时“首开先河”为法院独占制模式背景下仲裁保全措施的规范运行以及更好地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了别样进路,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重大的指导和可复制、可推广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