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法院龙山法庭:解决了纠纷 留住了和气
定分止争立即履行 成功修复合作关系 见陈某松口了,承办法官随即将调解重点转移到李某,几天后通过电话向其分析利害关系:“陈某念着你是多年的合作伙伴一再让步。而你态度强硬、不肯低头,以后谁敢跟你做生意呢?” “唉,我就是咽不下这口气,你让我再考虑考虑!”李某的态度也开始松动。第二天,承办法官接到李某的电话,表示同意赔偿金5000元的方案,当下也十分爽快地转账给陈某,成功履行。 “真是太感谢你了,这事解决得很漂亮,李某还跟我约好了,明年继续跟我合作哈哈哈……”事后,陈某打电话向承办法官致谢。 此案的圆满化解,不仅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也修复了彼此的合作关系,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调解员必备法律知识: 该案涉及到《民法典》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问题。《民法典》第60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该案中,李某指派车辆前往陈某蜜柚园装载蜜柚,当陈某将蜜柚采摘完毕并全部装载至李某指派车辆后,此时该货物的风险就已转移至李某,后续该车蜜柚毁损、灭失的风险也就应由李某承担。 (本报记者 洪凌霄 福建长安网记者 林巧玲 袁伟婧 通讯员 魏明东 简林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