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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诈骗还是合同诈骗 法官详解诈骗相关法律问题

2024-03-05 15:25:0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5日讯 电信网络诈骗一直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诈骗类型,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案件多发。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播庭审了一起诈骗案,其中关于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引发网友广泛讨论。对此,记者邀请该院程颖、李舒两位法官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底,秦女士在某社交平台上认识了“陈贵枝”。“陈贵枝”先是对秦女士嘘寒问暖,之后把秦女士拉进一个微信群,每天在群里发他的讲课视频。群成员看起来几乎都是成功人士,还经常吹捧感谢“陈贵枝”。群聊中显示,某乐公司有很好的销售渠道、扶持政策,会为每个代理商分派扶持团队等等。而代理需要先缴纳货款,缴纳10万元的是市级代理。因此,心动的秦女士便缴纳10万元的代理费。“之后就有很多人因为拿不到代理名额主动加我微信,找我拿货,让我误认为产品真的很好销售。后来想想,这些人估计都是托。我查了市面上也没有相关产品。”秦女士说道。“‘陈贵枝’的名字也是假的。他只是微信发了些课程给我看,并没有对我进行培训,所谓的扶持团队就只有一个售后人员,而且这个人自已也说不懂销售,不了解产品信息。”在发现可能是诈骗后,秦女士便报了警。

经查明,陈某等人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14日期间共进行4轮诈骗行为,先后诈骗被害人达800余人。其中,已报案的被害人为302人,损失金额为1148万余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网络诈骗骗取他人钱款,其中陈某等人骗取他人钱款2272万余元,数额均属特别巨大,以诈骗罪分别判决陈某等人有期徒刑14年6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宣判后,陈某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属于民事欺诈,即便构成犯罪也是合同诈骗罪,不构成诈骗罪。二审法院经审理发现,某乐公司售卖的三款产品仅是普通食品,与上诉人宣传的保健品功效相去甚远,生产、运营、宣发、物流等费用正是为了使得诈骗行为能够顺利实施,从而达到犯罪目的而付出的犯罪成本。三款产品亦是上诉人诈骗犯罪的工具。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答疑解惑】

问题①:结合上述案情,关于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是如何划分的?

法官解答

程颖法官: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进而造成损失。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履约能力上,陈某等人开设某乐公司,明知没有包销、扶持的能力,却通过捏造成功形象、拉群设托吹捧、聘请代言人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与被害人签订代理合同,实际上没有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在履约行为上,陈某使用“逼单”方法,假装向被害人购买产品,诱骗被害人提高代理等级,当被害人拿到产品后,就以各种借口推托、消失。陈某无主动履约和积极挽回损失的行为,表现出不愿承担责任、不返还财物、躲避被害人的态度,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已构成诈骗罪。

问题②:民事欺诈有什么后果?刑事诈骗有什么后果?

法官解答

程颖法官:对于民事欺诈的后果,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对于刑事诈骗的后果,主要涉及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问题③:结合上述案情,关于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如何区分的?

法官解答

程颖法官: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基于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而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代理合同,只是利用合同这一形式,被害人之所以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主要是因为前期的虚假宣传、承诺包销、后期的“客托”假买等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从整体评价的角度,签订合同只是犯罪过程的环节之一,不能涵盖全部犯罪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陈某等人设立某乐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诈骗,不能认定为合作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