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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金句”满天飞 律师:杜撰名言违法

2024-05-17 16:01:0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7日讯 5月7日,某著名法学教授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海外诈骗和一则声明》,提到自己被假冒发言:“每天都有很多人给我发来各种文章,说你又说这个了,又说那个了,涉猎很丰富啊。现在不仅教导人知道做人,甚至如何做女人,还教导如何育儿、养狗、炒股、炒楼,感觉就没有你不知道的领域。我是有苦说不出。很多话都不是我说的……”

该教授并非唯一遭遇“伪金句”困扰的公众人物,近年来,鲁迅、余华、莫言、杨绛、白岩松等一大批名人也纷纷中招。各种各样的“名人金句”在网络上流传,让人真假莫辨,也让名人陷入尴尬的处境。例如,莫言称自己曾收到一笔400元的稿费,原因是一首名为《你若懂我,该有多好》的诗歌入选某大学教材,这首诗署名作者为莫言,但实际却不是莫言所写,这让莫言不禁无奈地发出感慨:“用我的名字,岂不是白白便宜了我”。

那么,伪造“名人金句”,侵犯名人哪些权利?该担何责?假“名人金句”的发布平台,是否应担责?已去世的名人被伪造“名言”,亲属能否维权?记者就伪造“名人金句”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林培德律师。

问题①:假借他人姓名进行创作,主要是利用名人的品牌效应,借势提高传播效果。伪造“名人金句”,侵犯名人哪些权利?

律师解答

林培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署名权,即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既包括作者有权决定在自己的作品署名或不署名的权利,也包括禁止在他人作品上署自己名字的权利。

未经同意,以名人之名编造所谓的“金句”,已涉嫌侵犯他人的署名权或姓名权。同时,若擅自使用名人的名字,在网络上发表一些粗制滥造的作品对名人声誉造成损害,导致公众评价降低,客观上误导公众,并导致名人的经济损失,侵权人可能还侵犯名人的名誉权。

另外,一些账号在传播所谓的“名人语录”时,还会配上名人照片,更加容易引人误解。这种情况下,侵权人还涉嫌侵犯权利人的肖像权。

问题②:短视频、直播间是“伪金句”泛滥的重灾区。有人以伪造“名人金句”的方式,制作短视频或进行直播,目的是吸引流量、捆绑销售书籍。以伪造“名人金句”牟利,该担何责?

律师解答

林培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商业宣传。因此,如果有人在短视频或直播中明确表示伪造的“名人金句”属于销售图书中的内容,以此吸引消费者购买,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以及《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冒用“名人金句”,进行商业宣传或者引流,还构成民事欺诈,或者虚假宣传。如果在广告中声称名人使用或推荐某种产品或服务,与事实不符的话,还涉嫌违反《广告法》。

此外,如果所涉名人已将自己的名字或其他标识注册为商标,伪造“名人金句”还将会涉及侵犯商标权,冒名人需要停止侵权、恢复影响、赔偿损失等。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