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分配引纠纷 霞浦县公安局三沙派出所联合司法所7次调解终“破局”
初调解功败垂成 前夫妻针锋相对 4月13日,在三沙派出所、司法所组织首次调解时,陈某与颜某、兰某可谓剑拔弩张。调解室里,陈某指着颜某道:“孩子跟我的姓,而兰某和我已经离婚多年,那就不是我陈家人,没有权利拿赔偿金。而你作为姑丈,更是外人,凭啥霸占着赔偿金?”陈某主张,目前剩下的97万元赔偿金应由他全部取得。 听闻这话,颜某万分愤怒,认为自己作为亲属帮助料理小陈后事,又协助陈某与船东协商落实赔偿协议,都是出于一片好心。而一旁的兰某也指责陈某:“孩子跟我生活了几十年,我把他从小养到大,难道因为和你离了婚,我就不是他母亲了吗?” 眼见双方就要爆发新一轮争吵,民警与调解员赶忙将双方当事人分开来开展“背对背”调解。待双方情绪都稳定后,民警郑琪煜对颜某在小陈死亡后提供的种种帮助给予了肯定,同时告知颜某、兰某:陈某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主张返还代为收取、保管的赔偿款。 另一头,调解员陈根向陈某解释道,其儿子的死亡赔偿金是对亲属的物质补助和精神损害赔偿,虽不属于遗产,但该案中对死亡赔偿金权利主体的认定与遗产继承顺位一致,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兰某虽与他离婚多年,但其与小陈的母子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在民警与调解员连续多次组织调解后,陈某最终认同了兰某及小陈的两个女儿有同等权利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配。但在具体的分配比例上,双方又有新的分歧。 家事调解续亲情 释法说理促和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小陈的死亡赔偿金包含对两名未成年女儿的抚养费,合计40万元。”陈根介绍,对于这一点,双方虽都无异议,但由于赔偿金未完全到位,兰某认为在已取得的108万元中,应优先保障孩子的抚养费,可陈某要求按比例分配。 近日,在三沙派出所“渔港枫桥”调解室,民警与司法所调解员第7次组织双方到场调解。此时,经过前6轮的释法说理,双方关系已经有了极大的缓和。针对赔偿金是否优先照顾两名未成年人利益的问题,民警与调解员从亲情角度出发,耐心劝导,并详细解释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民法典》有关规定。最终,双方都同意优先保障未成年人抚养费、并对剩余部分进行平均分配的方案。 当天,颜某逐一梳理了已支取的费用明细、性质,陈某、兰某经核实无误后,三方均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下姓名、握手言和,这起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也得以圆满化解。 调解员应知法律知识》》》 死亡赔偿金和遗产有何不同? 死亡赔偿金的获得和遗产的继承均发生于公民死亡之后,同时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和遗产继承的主体也往往发生在近亲属之间,所以日常生活中常有人将死亡赔偿金和遗产混为一谈,但是死亡赔偿金和遗产并非同一概念,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死亡赔偿金和遗产的产生时间不同。死亡赔偿金是死者死亡后才产生,遗产则是死者生前积累的财产。 第二,死亡赔偿金和遗产继承的权利主体的范围不完全相同。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且近亲属不分先后顺位均有权利主张。而遗产继承的主体则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有所不同,遗嘱继承是可以突破死者近亲属范围的,同时法定继承规定的继承顺序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两类不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同时继承,仅在前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存在时,后一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第三,死亡赔偿金和遗产的分割原则不同。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需要根据近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状态、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性等因素进行适当分配。而遗产的分配则是先考虑有无有效的遗嘱,有有效遗嘱的,按遗嘱分配;没有有效遗嘱的,一般按法定继承在各继承人间平均分配。 第四,获得死亡赔偿金和继承遗产所需负担的义务不同。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故获得死亡赔偿金一般无需清偿死者生前债务,而继承遗产则需负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张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