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与法“童”行 护“未”成长

2024-05-31 17:01: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关键词: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骑车致人受伤 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法院: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城市交通不断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也变得多样化,共享单车由于方便快捷,颇受未成年人的青睐,不少家长允许未成年子女骑车作为代步工具。然而,当事故发生时,侵权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驾驶共享单车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回顾

小李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用祖母的手机注册某共享单车账户,并骑行共享单车。

小李骑行期间,与张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事故。经交警认定,小李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经鉴定,张某的损伤及目前后遗症评定为伤残十级。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小李的父母已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

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未满16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发生时,小李父母未履行好监护职责,虽然小李父母婚姻关系已解除,但与小李的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故小李应承担的责任部分仍应由其未尽到监护义务的监护人,即小李的父母共同承担。

案涉共享单车虽投保助力车综合险,但其车身有明显的禁止16周岁以下人员骑行的标志,且保险合同条款特别约定:助力车保险只承担16-70周岁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小李未满16周岁,因此不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当事人双方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共享单车存在瑕疵,因此不追加案涉共享单车所有权人为被告。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李父母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共同向张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法官说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孩子对交通规则的认识不全面,应急反应能力欠缺,16周岁是驾驶电动车不可跨越的红线。广大父母要履行好监护职责,不放任孩子任意使用家长账号骑行共享单车。

(本报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毛庆京 郑雨柔)

编 后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义不容辞的责任。为广大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需要上下同心、齐抓共管、共同关爱,切实保证让每个孩子健康、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