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人民法院法润湿地之美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4日讯 长汀汀江国家湿地公园位于长汀县中南部,总面积590.9公顷,属河流型湿地。保护汀江湿地不仅对汀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保护湿地范围内的生态系统具有重要价值。 近年来,长汀县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立足长汀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实际,不断健全司法保护机制,形成护航“山上”水土流失治理、守护“山下”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新格局。 立足审判职能 推进湿地生态保护 湿地公园内生态资源丰富,近年来,破坏各类生态环境要素的违法行为、因生态资源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为此,长汀法院不断优化审判组织架构,提升专业化审判能力,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注重湿地生态环境的修复与保护,构筑生态安全屏障。 “我向大家承诺,今后不会进行任何破坏生态的活动……”李某某接过《生态环境损害法律风险告知书》时说到。 案发地位于湿地公园旁的涂某某等6人非法开采稀土矿案,案件生效后,长汀法院联合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及当地政府对案发地及被告人家属进行判后督促回访,查看案发地修复情况并发出《生态环境损害法律风险告知书》,从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释明实施污染环境、生态破坏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依法严惩破坏湿地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同时,强化生态案件的源头治理。 2021年以来,长汀法院共审结失火、非法狩猎、非法采矿等破坏湿地公园范围内森林、动物、矿产资源刑事案件10件16人,案件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在审理生态民事案件时,长汀法院坚持绿色原则,注重修复与保护。针对某生物科技公司与某村小组签订林权转让合同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湿地公园范围内林木、林地破坏问题,该院从湿地保护、水土流失治理等角度出发,综合考量案涉林地的毁坏程度和可修复性,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判令某生物科技公司承担案涉林地的修复、治理义务,既保障当事人权益,又兼顾生态效益。 探索创设机制 促进湿地生态恢复 在一起非法采矿案中,邓某擅自到湿地公园范围内的汀江河道,非法开采砂石8272立方米、价值18万余元。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长汀法院首次探索水生态环境修复机制,创设形成“河长制保责监督”修复模式,即邓某通过书面承诺在事发河段义务当好河道保洁员及宣传员的方式,促进案发河道的修复与保护。同时,长汀法院制作“河长制保责监督卡”发放至所在村居、河长办,共同监督邓某履行河道清洁、定期巡查、宣传法规等义务。 近年来,长汀法院不仅针对林、水等生态要素创新修复模式,还针对污染环境、破坏土、矿等生态资源的修复不断探索实践,推进形成以生态司法“三三”工作机制有效运行为主体,以涉林修复“复绿补种”、水生态修复“河长制保责监督”、河道弃土清理“代履行修复”等林、水、土多生态环境要素修复为具体模式的司法修复“1+N”格局,推进湿地修复与保护。 2021年以来,运用各类生态修复模式修复湿地公园内受损林地357亩,联动行政机关在湿地公园内开展巡河、判后回访活动9次,清理并治理河道3处,无害化清除废渣废物3处,促使湿地公园范围内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以快速有效恢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