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为民营企业“撑腰” 为民营经济“护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7日讯 “感谢检察院和司法局,经过这场‘洗礼’,我今后定会在工作和生活中学法知法守法。”6月13日下午,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司法所解除矫正宣告仪式上,社区矫正对象福建某集团执行董事孔某(化名)诉说起社区矫正期间检察机关和社区矫正管理局给予他的帮助和教育,久久无法平静。 “落实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不是在检察工作的某一环节或某一领域,而是检察工作的全过程。”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江伟认为,应当坚持“四大检察”内在统一,打好“检察护企”“组合拳”,以贴合晋安实际的举措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严格依法办案是前提 2019年12月28日,福建某集团执行董事、某商会会长孔某,被福州一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陈甲(化名)是某上市公司的法人,平时关系比较好,所以他找到我为其在银行贷款3700万元做担保人。”据孔某回忆,后来陈甲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没办法按期还款,导致他承担连带责任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集团的很多重要事务都要亲自处理,需要经常往返于各省之间,限制高消费后,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给工作造成了极大的不便。”2020年6月,孔某为了方便出行,委托朋友帮助伪造一本用自己真实身份信息的护照,并多次用于乘坐飞机,直至2021年4月29日向晋安公安分局投案。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孔某系初犯、偶犯,且其伪造护照并非用于偷越国边境,只是用于乘坐飞机,而且具有自首情节。”据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根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参照以往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一般情况下,可以对孔某同其他同类违法程度的犯罪嫌疑人一样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那么,本案是否可以依法对孔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呢? 检察官在办理该案时,敏锐地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孔某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的情节,并引导公安机关进行了补充侦查,“被限制高消费,却通过‘钻空子’的违法方式乘坐飞机,违反了法院的裁定,依法对孔某提起公诉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 “被告人孔某因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3年6月,在依法从严的同时,为了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办案对企业经营负面影响,实现“罚当其罪”和依法平等保护,依法提起公诉时一并提出宽缓建议,并被法院采纳。 “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判决结果出来的时候,让孔某深深地感受到法律的庄严神圣。 主动落实平等是担当 2023年6月22日,被判处缓刑的孔某在晋安区新店司法所入矫,缓刑考验期至2024年6月13日止。 刚入矫的孔某已经准备好认真矫正,但没多久一个重大项目的推进,让他又陷入焦虑的情绪中。 “经过多次会商,集团与某大型企业达成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的合作意向。”孔某介绍,要推进智能制造产业园建设,在选址、基建、招商、合作模式等许许多多的方面,都需要不断地与当地政府、相关企业进行反复的会商,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社矫对象申请外出,符合规定的都会批准,但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像孔某这样商务往来经常,且临时性工作繁多的情况下,仅仅通过‘申请外出’还不够满足他正常工作需要,对企业的发展肯定会带来影响。”晋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最好的方式就是核准他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但是这样做会给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和风险。” 落实依法平等保护就应当能动履职。晋安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经过实地走访孔某的项目工地,并针对福建某集团经营情况及孔某担任职务的工作需要进行详细核查,证实其是真实经营,且该项目确需其本人参与。2023年6月13日,晋安区检察院根据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的同步监督,就是否批准孔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举行了公开听证会。 经过公开听证,该院根据审查情况和听证员意见,同意区社矫局批准孔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建议,同时建议区社矫局、“社区五员”加强动态管理、联动发力,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放得出”“管得住”。 2024年5月20日,为了表达谢意,孔某给晋安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送来一面“强监督 优社矫 助企业 促发展”锦旗,感谢坚持为人民司法的检察官。 “收到同意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社区矫正事项告知书后,围绕重大项目的各项工作终于可以放心上马。”在与检察官交流的过程中,孔某回忆起过去一年的集团发展喜不自胜,“经过反复磋商,从去年9月份开始,智能制造产业园基建正式动工,目前基建工作已提前完成,其他各项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推进。” 看着孔某匆匆道别的身影,晋安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林花灵深感职责在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仅要求我们办好个案,更要求做好总结、拓展,主动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 |